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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考院校学位办的要求,我市自学考试会计、工商管理、财税、统计学、新闻学、档案学、行政管理学、经济学等八个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条件调整后,不会对2002年6月已经办理本科毕业论文登记的考生申请学士学位造成影响。 调整后的学位申请具体办法如下: 1. 增加了对课程分数的要求。规定: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期间,凡申请学士学位者,2002年7月以前通过的本科段课程只要成绩及格仍可用于申请学位;而自本规定发布后,即2002年7月至2004年7月之间参加考试的课程,则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申请学位。 而2004年7月以后,申请学位者本科段的全部成绩则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申请学位。 原规定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次通过,成绩优良方可申请学位的要求不变。 2. 只能考自学考试本科设置的外国语课程。不允许以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成绩,或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证书,替代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设置的外国语课程。 3. 每年只受理一次学士学位申请。即每年的10月1日前,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考生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交主考学校。 4. 考生应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两年内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5. 2002年6月已经办理本科论文登记手续的考生,其成绩不受上述规定的影响。作为过渡,2003年1月将再为这些考生中已经通过论文答辩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办理一次学位申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自学考试的学位要由有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授予。而各主考学校学位的授予条件是不相同的。本次八个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调整,涉及考生较多,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已经发布相关文件,并要求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积极宣传,耐心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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