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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电子商务师
职业定义: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的普遍运用,电子商务师作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从事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正成为劳动力市场需求的热点。为了将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技能鉴定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并颁布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为保证培训和鉴定标准的同一性,强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针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大量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特征:劳动保障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发了一整套集职业培训综合教学平台、实验室软件、专用考试系统为一体的培训考核综合平台,所有的考试全部上机操作,在管理上对培训鉴定机构引入了特许授权管理模式,以保证电子商务师培训鉴定的整体质量。
目前该职业已经在许多省市进行了试点考核,试点单位和师生普遍反映,这种考培结合方式把握了电子商务师职业活动的范围与特点,注重了实际工作岗位的职业要求,回避了应试教育的弊端,能够真正检验考生的真实水平。
1.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
2.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题、考务管理、质量督导和发放证书等工作。
3.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统计分析等工作。
4.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初审,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的鉴定所(站)具体负责报名、考前培训辅导、鉴定考核等工作。目前首批包括13个省市自治区的70家培训机构获得批准,可以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电子商务师职业统一培训鉴定。
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电子商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
--电子商务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助理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者。
(3)取得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者。
--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助理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电子商务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电子商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者。
具体时间见每年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发文。
鉴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贴“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并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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